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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廿世紀九十年代起,無論在商業或政治圈子中,都不約而同地泛起「策略性聯盟」(Strategic Alliance)的熱潮(註1)。企業間、組織間、國際間紛紛建立起「夥伴關係」(Partnership),互補無有、互助互利,爭取發展新空間,在市場上和國際舞台上達致雙嬴互利的目標(註2)。與此同時,在基督教宣教圈子裡,由於亞洲、非洲及拉丁美洲等地教會的成長及醒覺,一直以來為西方宣教機構所領導和影響的普世宣教事工,亦倡導以對等、互尊、互諒的「宣教伙伴關係」來共同踐行福音使命(註3)。
香港基督教更新會(「更新會」)亦與時並進。自1990年起至今便以「夥伴關係」(註4)作為「傳道」與「幫教」(註5)並行的城市宣教策略(註6)。本文以第一世紀時聖經的宣教夥伴例子(註7),說明今日廿一世紀初更新會與眾基督教教會和基督教機構間的宣教夥伴關係,及與有關政府部門或社會服務和專業培訓機構間的幫教夥伴關係。事實上,在各同工和義工的努力下,在過去十多年間已發展到在「地域上」和「工作上」各有三個層面(註8)的監獄宣教夥伴模式(註9)。
初期教會的宣教夥伴案例
基督教所重視的夥伴關係(partnership),從聖經的記載中可以遠溯至天地初開宇宙和人類被造之時;創造者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創一26-27)照聖經的記載而言,「人類」是創造者—三位一體真神間對等和、互尊夥伴關係的「傑作」。
初期教會最偉大的宣教士保羅的橫跨歐亞兩洲宣教事業,也是建立在夥伴關係之上,包括與個別同工的宣教人員(如巴拿巴、西拉、以巴弗提…等)
(註10) 和教會(腓立比教會)的夥伴關係(註11)。保羅完結了他的三次宣教旅程,被拘禁在羅馬等侯上訴時寫了一封信給他的夥伴教會—腓立比城中的教會(註12);在信首保羅便稱腓立比教會是他的「福音夥伴」 (腓一5) (註13)。為何身在海外的保羅說腓立比的教會是他的福音事工夥伴呢?腓立比教會又如何協助保羅的福音事工呢?「保羅—腓立比夥伴關係」(Paul / Philippians Partnership)的模式有那些可學效的原則呢?
為何身在海外的保羅說腓立比的教會是他的福音事工夥伴呢?(腓一5-7)
1/時間方面:保羅指出這夥伴關係是「從頭一天開始的」(腓一5)。「頭一天」是指在使徒行傳十六章15節記述「在腓立比推雅推拉城賣紫色布的呂底亞,開放她的家成為傳福音的地方時,便開始的」。
2/動力方面:這關係是神在腓立比教會所作成的工。「我深信那在你們心�堸吨F善工的,必成全這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腓一6)
3/果效方面:夥伴雙方都一同得到神的祝福。「無論我是在捆鎖之中,是辯明證實福音的時候,你們都與我一同得恩。」(腓一7)
腓立比教會又如何協助保羅的福音事工呢?(腓二25,四18)
在信中,保羅舉出以巴弗提(Epaphroditus)的實例具體說明了為何保羅稱腓立比教會是他的福音夥伴。原來,腓立比教會派出以巴弗提把教會的近況和經濟上的支援帶給保羅,且留在保羅身邊代表腓立比教會與保羅在福音事工上同工。後來,保羅也把以巴弗提差派回教會報告保羅宣教工作的進展,一同分享福音的果子。
「保羅——腓立比夥伴關係」模式有那些可學效的原則呢?
從腓立比書中保羅清楚地說明他與腓立比教會間的福音夥伴關係,是建基在彼此信任、互相分享及一同分擔的共識之上(註14);而具體的實踐包括了消息的分享、經濟上的分擔和事工上的參與(註15)。
1/消息上的分享:保羅切望想知道腓立比教會的近況,因為大家是拍檔夥伴需要消息的分享,彼此同得激勵。(腓二19)
2/經濟上的分擔:根據聖經的記載只有腓立比教會是一直在經濟上支持保羅,因而保羅稱腓立比教會在他的宣教事工上有份。(腓四15-18)
3/事工上的參與:以巴弗提代表教會忠心地(差不多連命都不顧)與保羅同工了一段時間。(腓二25-30)(註16)
世紀的保羅與腓立比教會之間緊密的宣教夥伴關係,成了廿一世紀今日從事監獄福音事工的更新會學效的典範(註17);在地域上(包括國際間、地域上和在本港)與及工作上(無論是教會—傳道事工、政府部門或其他福利機構—幫教服務),可以在對等、互尊互諒、互補地實踐上述三方面的夥伴關係。
更新會如何實踐以上三方面的夥伴關係?
用現代人語「消息上的分享」,可以是指「資訊及經驗的交流」、「經濟上的分擔和分享」是指「經費上的支持」、至於「事工上的參與」則按不同性質可分為「基督教教會(包括個別信徒)及機構在傳道事工上的配合和參與」和「非基督教機構在幫教服務上的配合和參與」。在過去十多年間,更新會都在不同形式的夥伴關係中踐現「從上而來的詔命」(註18)。
消息上的分享—資訊及經驗的交流
1/國際性會議及訓練:自1983年初更新會應邀加入由高爾遜(Charles Colson) (註19)
創立的國際監獄團契(Prison Fellowship International)後,每年都有派遣同工和/或義工出席世界性和地區性的國際性會議和訓練(註20)。出席者不但要分享本國事工的經驗和進展,更能透過跨文化(inter-cultural)訓練課程,在事工理念、模式和實務上,彼此都得著激勵和提醒(註21)。
2/地區上的交流與支援:九十年代可以說是更新會正式進入「地區上的交流與支援」的年代(註22);地區上的交流與支援是指東南亞各國的國際監獄團契成員間的交流和支援。自1990年暑假期間筆者出席在新加坡舉行的亞洲及太平洋地區代表會議期間,接受了當地監獄團契的挑戰答應結成夥伴(註23),在工餘及乘出席會議之便,到該國獄中探望因運毒被判死刑的香港人(註24)。筆者於1992年起被委為「國際監獄團契華語事工聯絡員」(註25), 成為華人聚居地監獄事工機構間夥伴關係的促進者(facilitator),以香港為中心結合港、澳、台和新加坡的資源和經驗,盼望有一天能協助祖國進行全人幫教的服務(註26)。因此,在1992年至1993年間,協助了澳門各從事監獄事工的機構組成了「澳門監獄團契」(註27),從而也啟動了由1993年起至現今,由更新會作主導的港、澳、台三地間事工經驗的交流和學習—包括邀請澳、台同工來港、安排港、澳同工義工前往台灣和安排港、台同工前往澳門獄中佈道(註28)。
3/本港監獄事工機構間的聯繫:本港從事監獄事工的機構不多,最早且具組織及經常進入監所的是建道神學院學生(註29)。除此之外,目前只有更新會同時服務懲教署和社會福利署兩個政府部門轄下的監所與感化院;另外也有監獄牧養團契提供傳道與幫教服務。筆者於1992年至1998年間(註30),每年都召開一次由三個機構派遣負責同工或代表出席的聯席會議,一同報告分享年來的事工計劃,增進機構間的了解及作出適度的協調,以免事工上有惡性競爭的出現。除此以外,更新會也多次應邀派員協助訓練天主教探監會的義工訓練班。
經濟上的分擔和分享—經費上的支持
從頭一天開始到如今,更新會的經費都是由本港各教會及個別信徒奉獻供應分擔(註31);直至1999年起才開始獲某基金會每年作不定額撥款的支持,另亦於2000年起成功地申請獲准在香港進行「賣旗籌款」(註32)。至於更新會在九龍深水埗的辦事處,由1983年起得宣道會西差會無條件免費借用到今天,作為對更新會的支持,間接參與了監獄傳道及幫教事工。
作為更新會的夥伴教會,現任香港西區浸信會主任陳克平牧師於十多年前道出了他的堂會為何和如何支持這個特殊群體的事工:「『西浸』過去十一年來差傳事工能有這樣的進展,其中之一的原因應該與採用的模式有關。至今,每位所支持的宣教士和差會、機構都與『西浸』保持良好的關係,彼此合作得宜,一同為神的國擴展而努力。而基督教更新會的監獄事工,是『西浸』所支持,屬於差傳事工本地次文化的範圍,所採用的方式,也是支持其中一位同工。至今我們合作愉快(註33)。」
在1998年的「金融風暴」之前,若說在經濟支援上本港教會與眾信徒是更新會的不可或缺的支柱,實不為過。一般而言,本港眾多福音機構都倚賴教會的經濟上的支持,惟於90年代末多年的世界經濟不景影響下,各教會選擇對福音機構的支持及支持奉獻額更加小心謹慎。然而,在過去十年間(1993-2002)教會及信徒對更新會的奉獻額俱有增加,惟後者的增長比率較前者為高而已(參下附比較表)
(註34)。此外,更新會在每年奉獻收入中撥出少額百分比,送交國際監獄團契作為海外事工拓展之用,與有需要或有欠缺的成員國分享神的供應(註35)。
過去十年間更新會收入比較表(199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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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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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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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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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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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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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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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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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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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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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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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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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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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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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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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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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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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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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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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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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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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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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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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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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長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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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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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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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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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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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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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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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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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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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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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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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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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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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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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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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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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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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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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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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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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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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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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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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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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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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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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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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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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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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長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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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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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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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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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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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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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工上的參與—傳道事工及幫教服務的配合和參與
1/傳道事工 :香港眾教會與信徒不單是更新會的經濟上的夥伴,在事工上也是最佳「拍檔」(註36)。在人力資源上,除了受薪的全職同工外(註37),「義工」是不可或缺的,至2003年間,義工總人數近二百人:包括擔任「董事」的個別教牧同工和具有專業知識經驗的信徒、以教會(註38)或專業團契為單位的「團體義工」(註39)和得到所屬教會推薦經過更新會實務訓練的基督徒(「個人義工」)。一般而言,各監所工場會由受薪同工負責帶領,義工協助一同關心及教導各工場的囚友。若有信主的刑滿獲釋弟兄/姊妹,都會由同工或義工邀請及陪同到所屬教會聚會。
更新會也與其他福音機構合作,在獄內外一同傳福音及牧養信主的刑滿獲釋弟兄/姊妹。就以「監獄啟發課程」和「亞尼西母綜合訓練計劃」為例;前者是與「啟發課程」在2002年八月合辦本港第一個在獄中舉行的「監獄啟發課程」(註40),後者為造就和牧養刑滿獲釋的弟兄/姊妹,由更新會資助部份薪金在其他福音機構中工作或繼續讀書,訂明由更新會同工負責生命成長跟進的門徒訓練計劃(註41)。
更新會在2001年與大衛城文化中心在粉嶺女童院內進行「貞潔運動」實用課程,反應熱烈及人心被觸動。除建道神學院學生佈道團以神學培訓機構參與監獄傳道事工外,近拾多年來,有信義宗神學院、中國神學研究院、香港浸信會神學院分別派神學生到本會實習,當中有不少實習生畢業後繼續當義工,甚至有成為全職同工者。
2/幫教服務:理論上和責任上而言,社會福利服務都應該全力由政府直接提供;在過去一個世紀以來,香港殖民地政府大力邀請民間及宗教組織成為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夥伴。囚犯幫教服務也不例外,只是遲至1970年代才由更新會率先以非政府資助和組織的機構,成為懲教署和社會福利署幫教服務夥伴機構(註42)。廿多年來,更新會與這兩個政府部門的合作及貢獻是有目共睹的,更新會及其個別董事會成員,屢獲政府嘉許即可見一斑(註43)。
近年更新會亦與本港非政府社會福利服務機構(NGO)結為夥伴,邀請社會大眾參與關懷囚友及其家人及提供支援服務。「天使樹聖誕行動」是最佳例子:「自九八年開始,本會與香港救助兒童會於每年聖誕均合辦『天使樹聖誕行動』,將聖誕禮物贈予服刑人仕(包括大欖女懲教所、芝麻灣懲教所、赤柱監獄及石壁監獄)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禮物是以獄中父母名義送贈,藉此增進囚友與子女間的連繫與溝通。同時為了呼籲公眾人仕同來關心服刑人仕的子女,我們並會在大型商場中舉辦重頭節目『天使樹聖誕嘉年華』,廣泛宣傳,期盼社會人仕不單不歧視服刑人仕的子女,更積極參與義工行列,切實去關心幫助這群被社會遺忘的孩子(註44)。」在學術方面近年亦有派員出席在中港澳各地舉行之有關幫教服務的研討會和參觀視察國內不同監所進行經驗交流和學習;亦曾於2002年間參與協辦由中國監獄學與香港善導會於同年十二月初合辦之「廿一世紀罪犯矯正與康復」國際研討會(註45)。
2002年一至四月間,更新會與香港和解中心合辦「初級調解訓練課程」,邀請了大學教授、社會工作調解員、更生人士、犯罪受害者、懲教署委任監獄牧師及更新會幫教員以多元化方式訓練了35位監獄及院所義工。這類跨機構合作是好的。
「從香港到海外」是更新會在1990年代事工擴展的寫照,「從香港到國內」是廿一世紀初的目標之一。經過一連串的努力連繫與充分的溝通,終於在2001年底的週年感恩崇拜會上與南京大學簽署為期三年的「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合作項目(註46)。在隨著的兩年間,更新會的董事、同工及義工們多次到南京大學,向願意進監所關心輔導囚犯的法學院學生當中分享在港幫教經驗和心得。計劃中在2003年底出版專書供國內懲教人員參考,同時於12月中旬在南京大學舉行大型研討會,邀請全國各省市懲教官員(監獄警官)出席,聽取國際級講者的專論及本港懲教署心理專家負責的工作坊。能夠與國內學術機構成為幫教夥伴,跟懲教人員(監獄警察)及民間幫教組織分享在港經驗和心得,正是更新會未來十年的理想和責任。正如該大學法學院狄小華教授所言:「我們認為適合中國國情的罪犯矯正社會參與與模式應該是一種政府主導型、政府資助型和民間自發型並存的綜合模式。」(詳情可參閱下文「攜手共進」及「論行刑社會化」兩文。)
結語
在過去十多年間更新會已發展到在「地域上」和「工作上」各有三個層面的監獄宣教夥伴模式。在「地域上的夥伙」是指國際間(透過參與國際監獄團契的事工)、「地區上」(港澳台新加坡等地)和「本地」等三種不同地域上的夥伴。「工作上」是指在香港本地的三種不同類別夥伴機構,包括「兩個政府部門——懲教署與社會福利署」、「其他非政府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和「更新會與基督教教會、福音機構及神學培訓機構——幫教服務」等,以致可以達致互相對等、互尊互諒、互補地實踐上述三方面的夥伴關係。願我們各就各位,在前面日子更上一層樓。
注釋
(註22)其實早在1983年底,當時更新會總幹事郭亦宏也曾過訪澳門;在《更新月刊》第41期有如下的報導:「我(郭)
參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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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廿一世紀的福音策略夥伴>。《時代論壇》,2000年7月23日(第673期)
《環球華人宣教學期刊》第四期,2006。
(輯自 溫景雄、溫以壯合編:《香港基督教更新會25週年紀念事工專輯:一起走過監獄的日子》,(香港,2003),頁40-57。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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